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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部分省管药品价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2  浏览次数: 2607

各市、县物价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配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1月10日起,分期分批对我省部分省管药品价格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审核范围及时间
第一批药品价格审核的品种为安徽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未定价品规(见附件),审核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第二批药品价格审核的品种为省医保新增品种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未定价品规,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价格审核需报备资料
凡属于第一批药品价格审核的品种,安徽境外药品生产企业需报送的主要资料:产地(进口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5个以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含产地省)发布的政府最高零售价格文件,5个以上省中标价通知及该药品近2年销往不同省份3个批次实际出厂(口岸)价发票。没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的,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处分的)对该药品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
安徽境内药品企业需报送资料: 5个以上省中标价通知,该药品近2年销往不同省份3个批次实际出厂(口岸)价发票及经省成本价格调查监审局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报告(字数在1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的概况、药品特点、调定价理由、依据以及申请的价格等;
(二)《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三)企业近3年损益表(利润表);
(四)药品质量标准;
(五)药品说明书;      
(六)省及省以上药监部门检验报告;
(七)进口(或分包装)的药品另提供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报关单;关税单;增殖税率;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等复印件。    
三、药品价格审核程序
省物价局将专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价格进行审定,严格履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中评议、跟踪评估等程序。未按时申报的药品价格,我局将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核定。审定的药品价格方案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材料要求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要求向我局(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0551-2866735)提交所有书面材料,按顺序归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药品调定价申请报告和药品价格申报表另提供1份)。材料封面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相关发票、成本价格审核报告等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我局核实后退还。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资料提供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1.第一批审核的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目录
2.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
3.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
4.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5.损益表(利润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