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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次数: 2416

   为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有效,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2016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相结合。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严格按照规定由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三是其它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五是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